公告日期:2023-11-30
证券代码:832971 证券简称:卡司通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1 月 28 日已立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慧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岳阳恒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12 月 24 日,被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告签发出票人、承兑
人 均 为 被 告 的 电 子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 该 商 业 汇 票 的 票 据 号 码 为
210355100619320201224804008027,到期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票据金额为
¥160000 元,承兑信息显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0 年 12 月 24
日”,且“不得转让”。2021 年 12 月 27 日,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被告
提示付款,但是被拒绝付款,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告迄今未向原告实际付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160000 元(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及
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0000 元为基数,按照 2021 年 12 月 20 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为标准,自 2021 年12 月 24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3 年 11 月 28 日已立案。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
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仍存在如下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屈慧平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姓名或名称: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正钢
(三)基本案情:
立案号:(2023)黑 1282 民初 4807 号
2021 年 02 月 04 日,被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告签发出票人、承兑
人 均 为 被 告 的 电 子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 该 商 业 汇 票 的 票 据 号 码 为
230424101291420210204849548844,到期日期为 2022 年 02 月 03 日,票据金额为
¥189200 元,承兑信息显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 年 02 月 04
日”,且“不得转让”。2022 年 02 月 10 日,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被告
提示付款,但是被拒付,拒付理由为“DC08-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且被告迄今未向原告实际付款。
1、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189200 元(人民币壹拾捌万玖仟贰佰
元整)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89200 元为基数,按照 2022 年 01 月 20 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为标准,自
2022 年 02 月 03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案件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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