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16
证券代码:832971 证券简称:卡司通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9 月 6 日本案已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慧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湘潭恒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毅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3 月 19 日,被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告签发出票人、承兑人
均 为 被 告 的 电 子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 该 商 业 汇 票 的 票 据 号 码 为
231055100006520210319879075346,到期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19 日,票据金额为
¥100,000 元,承兑信息显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 年 3 月
19 日”,且不能转让。2022 年 4 月 2 日,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被告提示
付款,但是被拒绝付款,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且被告迄今一直未向原告实际付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100,699.45 元及逾期利息(以
人民币¥100,000 为本金,从 2022 年 3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 2022
年 3 月 19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 1 年期
LPR3.70%为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为人民币¥699.45 元);
2、请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3 年 9 月 6 日本案已判决如下:
1、被告湘潭恒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 1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
年利率 3.7%的标准自 2022 年 3 月 19 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 1,150 元,由被告湘潭恒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仍存在如下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屈慧平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姓名或名称:宁波三立甬恒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欢
(三)基本案情:
立案号:(2022)粤 0112 民初 4570 号
2021 年 4 月 9 日,原告与宁波三立甬恒置业有限公司签订《2021 年象山
恒大半岛项目恒大智慧社区展厅制作及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委托宁波三立甬恒置业有限公司对恒大智慧社区展厅制作及设备安装工程事宜。合同包干总价为 395000 元;其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验收展厅合格,并实际使用了展厅。但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158000 元,经原告数次催告无果。
(四)案件进展情况:
2023 年 9 月 26 日本案已判决如下:
1、被告宁波三立甬恒置业有限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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