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31
证券代码:832971 证券简称:卡司通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已立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慧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元力星球(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合意签订《元力星球 2022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项目合同》和《元力星球 2022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其R-L202-CIIE 中国国际数字文创展展位提供提供设计、物料制作、搭建、撤展、项目运营等服务,合同总价为 CNY702,424.97 元。被告已支付 CNY208,015 元,剩余合同价款 CNY494,409.97 元在收到等额发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付清,如迟延支付的,按照千分之一每日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虽已多方催促,但被告迄今仍未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CNY494,409.97 元,以及迟延履行违约金(以 CNY494,409.97 元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一每日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暂计算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止,迟延履行违约金为 CNY102,837.27 元)。以上合
计 CNY597,247.24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委托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已立案。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
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仍存在如下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屈慧平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博雅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曾用名“深
圳市广和山水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开祥
被告二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博雅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广和
山水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开祥
被告三姓名或名称:深圳网电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开祥
(三)基本案情:
立案号:(2023)苏 0583 民初 9180 号
2020 年 10 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宝能汽车昆山基地展厅项目执行合同》
(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由原告承接被告一的昆山基地展厅项目,原告依约完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展厅项目,并将工作成果提交被告一验收,被告一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验收通过上述项目。按照涉案合同 6.1.4 条约定,以最终结算价款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被告一应在保修期两年满后 30 天内退回质量保证金。另外,根据项目结算汇总清单以及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署的《和解协议》,质量保证金为 616,900 元。现保修期两年已满,质量保证金退还条件已成就。经原告多
次催告,被告一仍不履行退还质量保证金的义务。按照涉案合同 12.1 约定,被告一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仍未退还质量保证金,被告一应依约向原告退还质量保证金及逾期违约金。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向原告支付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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