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31
证券代码:832971 证券简称:卡司通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2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2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已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慧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长春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8 月 17 日,原被告签订《2020 年恒大智慧社区展厅制作及设备安装
工程施工合同(长春恒大国际新都)》,由于恒大集团债务逾期违约情况,公司对恒大集团下属公司提起诉讼,原告诉请被告继续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向原告付清欠款¥430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8600 元(¥430000 元*2%),合计¥438600 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向原告付清欠款¥430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8600 元(¥430000 元*2%),
合计¥438600 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被告长春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 430000 元及违约金 8600 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879 元,由被告长春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仍存在如下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呼和浩特盛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录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屈慧平
(三)基本案情:
立案号:(2023)内 01 民终 2395 号
盛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卡司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卡司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盛乐公司应当支付卡司通公司 168000 元服务费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属认定事实错误。一、案涉合同系恒大地产管理该项目期间签订的(这一点从合同封皮上加盖的恒蒙呼条形章、合同第八条廉洁条款受理部门为恒大地产集团监察中心、附件三恒大地产集团举报渠道告知函等可以看出)。盛乐公司对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均并不清楚。且即便该合同是真实的,但合同仅能证明签订情况,不能证明履行情况,盛乐公司是否具有付款义务以及付款的金额应结合卡司通公司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项下义务进行评判。第一,卡司通公司一审出示的证据虽显示以盛乐公司的名义曾依据发票向卡司通公司支付过 236500 元,但这并不足以证明卡司通公司已经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智慧展厅的搭建义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卡司通公司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缺乏依据;第二,卡司通公司所提供的竣工验收表签字人员均不是盛乐公司的员工,也无盛乐公司盖章确
公司根本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智慧展厅的搭建义务;第三,卡司通公司在一审出
示的 2021 年 6 月 21 日所开具的两张金额共计 16.8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盛乐
公司并没有收到,卡司通公司亦无证据已提交至盛乐公司,且该笔金额盛乐公司亦未验票入账,且是否已经入账,卡司通公司在发票系统中完全可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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