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1-11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皇家壹号家居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成都,华兴正街5号,王府井商城B座26楼
电话:(028)86623336 传真:(028)86758241
目录
释 义...... 5
正文...... 7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二、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 8
三、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核准条件......9
四、本次股票发行的对象...... 10
五、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和结果......11
六、本次股票发行的法律文件...... 13
七、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 13
八、是否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 14
九、是否存在持股平台情况...... 14
十、是否存在代持股情况...... 14
十一、本次发行对象及现有股东中私募基金的情况...... 14
十二、公司挂牌以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15十三、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15
十四、结论意见...... 16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皇家壹号家居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2016)君合法意字 号
致:成都皇家壹号家居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其本次股票发行事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股票发行业务细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事项出具。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公司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保证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保证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4、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票发行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参与本次股票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诸如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某些章节中需要引用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或结论,均依赖于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但该等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确认、保证及承诺。
5、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同意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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