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鸿医疗:董事会议事规则
信鸿医疗资讯
2017-05-15 17: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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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5

证券代码:832941 证券简称:信鸿医疗 主办券商:中投证券



天津信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信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充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信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



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董事指公司所



有董事。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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