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5
证券代码:832941 证券简称:信鸿医疗 主办券商:中投证券
天津信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信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信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
临时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
第七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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