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鸿医疗: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信鸿医疗资讯
2017-05-15 16: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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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5

证券代码:832941 证券简称:信鸿医疗 主办券商:中投证券



天津信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信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天津信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



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 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



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



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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