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石创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定向发行股票条件的核查报告
明石创新资讯
2019-03-01 15: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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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3-0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定向发行股票条件的核查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明石创新,证券代码:832924,以下简称“明石创新”或“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37.85亿元人民币,于2015年7月在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

明石创新申请挂牌时,公司主要从事自有资金股权投资业务,并以子公司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挂牌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按照管理型分类,公司所属行业为“J金融业”,按照投资型分类,公司所属行业为“16金融”。明石创新于2016年5月完成了由投资型公司向实体企业、技术创新型企业的战略转型,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核,明石创新于2018年4月完成所属行业的变更,管理型行业分类已变更为C3591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投资型行业分类已变更为12101511工业机械。

目前,明石创新旗下产业涵盖先进制造、医疗健康、环保等国家重点鼓励、政策大力支持、发展前景广阔的产业领域。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科研水平和产品研发能力,公司拟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技术研发和产品研发。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明石创新的主办券商,对明石创新符合定向发行股票条件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是否符合《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相关问题的通知》的核查情况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下发的《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以下简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已挂牌的私募机构应当对是否符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八条新增挂牌条件的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八项进行核查。2017年10月27日,
公告〔2017〕394号,以下简称“《相关问题的通知》”)对有关核查范围及计算口径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相关新增挂牌条件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分别如下:
“1、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

4、私募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黑名单”成员,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情形;

5、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

6、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合规运作、信息填报和更新及时准确;

8、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关于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6年5月27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之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挂牌私募机构纳入自查整改范围。挂牌公司明石创新本身并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挂牌私募机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为明石创新全资子公司明石投资的主营业务,仅为明石创新各项业务板块之一。因此,依据《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相关问题的通知》,明石创新不属于自查整改范围,但鉴于明石创新的全资子公司明石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收入纳入明石创新合并范围,长城证券作为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明石创新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办券商,已于2017年6月对其是否符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八条新增挂牌条件的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八项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业务结构、所属行业、核查范围

2015年7月,明石创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主要从事自有资金直接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属于直接投资和资产管理双线发展的创业投资类公司。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6]53号)对“创业投资”这一概念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都属于创业投资。明石创新的主要投资方向符合《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界定,且明石创新全资控股的私募股权管理机构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石投资”)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备案显示,管理基金主要类别为创业投资基金,因此明石投资整体业务属于创业投资类业务(备注:2017年7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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