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2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6 号
关于对徐州超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徐州超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超伟股),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解放南路矿大科技城创业园 A 座地下一层及 109、119、120 室。
徐超,公司董事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ST 超伟股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ST 超伟股因未能履行民事调解书相关义务,名下位于徐州
市云龙区徐州云龙万达广场 SOHO7 号楼 1-131、徐州市云龙区徐州云龙万达广场SOHO7号楼1-130的两处房产被法院司法拍
卖,并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2023 年 9 月 25 日成交。上述
两处房产经审计账面价值累计金额为 4,045,369.92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54.98%,构成重大资产重组。ST 超伟股未规范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且未进行信息披露即实施完毕。
ST 超伟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
2023 年 7 至 9 月,前述重组所涉房产分别被法院查封、司
法拍卖,该资产为 ST 超伟股主要资产,公司未及时披露资产被
查封及司法拍卖的公告,后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补充披露;2019
年 10 月 11 日,ST 超伟股向杨明臣借款 281.70 万元,到期未还
清本金,ST 超伟股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违约的公告,后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补充披露;ST 超伟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
超、刘梅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2023 年 11 月 13 日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ST 超
伟股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公告,后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补充披露。
ST 超伟股上述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徐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超伟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徐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规范公司治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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