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五条 除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情形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对象
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查程序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七条 在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职能
管理部门应当调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的意见。
第八条 总经理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和分析意见,制定详细的书面报
告呈报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本公司 5%以上的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节 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主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反担
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
会决议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
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及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或存在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修改合同,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签署合同或停止办理担保手续,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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