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03
证券代码:832856 证券简称:一滕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3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滕鸿儒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43,03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97%。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1)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更新为: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一定比例表决权。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累积尚未支付的股息。
若公司累计12个季度或连续8个季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或董事会当季度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一定比例表决权。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累积尚未支付的股息。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以触发以上任意一个条件时间孰早为准。”
(2)公司章程未明确约定发行人正常宣派和支付股息的决策和实施程序,未约定股息全部或部分递延的表决程序,现修订如下: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权限增加第十六款“决定优先股股息全部或部分的延迟”。
(3)公司章程中未约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宣派和支付股息,现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第一百零三条增加第十六款“执行股东大会关于向优先股股东宣派和支付股息的决议”及第十七款“执行股东大会关于优先股赎回、
注销等其他事项”。
(4)公司章程未约定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现修订如下: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修订为:“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及支付优先股股利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决定普通股股东是否按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公司章程未约定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现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一条增加:“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支付股东会批准按将差额部分按季派息支付或一次性支付。”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3,032,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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