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3-16
证券代码:832856 证券简称:一滕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6年3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4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本次会议由滕鸿儒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表决情况
全体董事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一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对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逐项进行了核对及自查,认为公司目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
表决结果:6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议案内容: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优先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的种类为固定股息率、可累积、非参与、设赎回条款、不可转换的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优先股优先股。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80.1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10万元,具体数额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等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2、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及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本次优先股无到期日。
3、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将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一次核准、一次发行完毕。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后按照相关程序发行。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优先股全部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亦不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方式变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
4、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固定股息率。根据本次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经公司与主办券商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后确定,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票面利息率定为1.2%每年。
2013年度和2014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7.75%和3.22%。
本次优先股票面股息率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1)股息发放的条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公司向本次优先股股东发放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2)股息支付方式
本次优先股每季度派发一次现金股息,计息本金为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相应期次优先股票面总金额,计息起始日为相应期次优先股的发行缴款完成日起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支付日为核算日后的第一日。
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第一个工作日。每季度支付股息金额=该季度已发行且存续的相应期次优先股票面总金额x1.2%x该季度的实际天数/360。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3)股息累计方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之前期间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期间,且不构成违约。
(4)剩余利润分配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享有分配的股息后,不再享有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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