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26
北京博远欣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7年12月
北京博远欣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博远欣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
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方案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批准为该次股票发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应当专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也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备案。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等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并有明确的用途。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用途安排的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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