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通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009]
慧通股份资讯
2018-04-23 17: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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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3

证券代码:832820证券简称:慧通股份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江苏慧通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慧通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慧通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



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应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豁免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应于申报预约披露日期的同时申请;豁免临时公告披露的,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细则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



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文



件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



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于原预约披露日5个转让日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



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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