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关于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克服务”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见证方式列席索克服务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索克服务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通知”)及其他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
关决议。根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
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召开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9: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河南省郑州市西三环电厂南路大学科技园 9 号楼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本所律师查验,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持股数共计 113,485,006 股,占索克服务总股本的 98.51%。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聘请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且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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