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28
公告编号:2022-014
证券代码:832740 证券简称:芝星炭业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中创建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小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王雨田、周魏捷(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魏安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华、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魏安国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魏安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璎珞、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2-014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2 年 4 月 16 日,原告与第三人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芝星
炭业)签订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向芝星炭业增资,出资 2000 万元取得 400 万股的股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如芝星炭业未能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境内外资本市场 IPO 上市,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回购其所持
股份,并约定了回购办法及违约责任。
随后,原告按协议向芝星炭业增资,芝星炭业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实
现 IPO。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以被告拒不履行回购其 180 万股股份的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回购款 1316.91 万元及违约金 1201.68 万元。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答辩人与原告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签订“对于福建省芝星活性炭有限公
司《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已经终止。
2、原告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的起诉已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七)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由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2021)闽 0783 民初 2548 号),判决驳回福建中创建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
讼请求(详见本公司 2021 年 11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
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8 日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分别给被上
诉人及公司的《传票》,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详见本公司 2022 年 3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公告编号:2022-014
上诉案件已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开庭审理,未当庭判决。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
书》 ((2022)闽 07 民终 271 号),裁定如下:一、撤销建瓯市人民法院(2021)
闽 0783 民初 2548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建瓯市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中公司为第三人,上诉人并未对公司提出任何诉求,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已委托律师积极应诉,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影响。(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中公司为第三人,上诉人并未对公司提出任何诉求,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已委托律师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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