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8
证券代码:832724 证券简称:江苏三鑫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我们作为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目前,国内证券市场发展势头良好,各项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助于公司充分利 用 证 券 市 场 的 融 资 功 能 ,提 高 公 司 的 综 合 治 理 水 平 ,增 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用途具有可行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与公司实际的经营需要相契合,有利于巩固公司的竞争优势,拓展客户群体,提升公司的研发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就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综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要。该方案有利于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及未来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现金流、资金需求、融资环境等情况,注重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的长远发展之间的平衡,保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上述分析及相关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项作出了承诺,该等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具体事宜,有利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确认聘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相关中介机构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职业素养,聘请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中介机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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