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海运: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补发)
盛航海运资讯
2018-07-26 17: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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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7-26


公告编号:2018-030
证券代码:832659 证券简称:盛航海运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合同概况
(一)基本情况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扬州广进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4月30日签订了《不锈钢化学品船建造合同》,合同含税金额为柒仟叁佰万元(73,000,000元)。

本次合同交易对手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挂牌公司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如下:

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款:“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

公告编号:2018-030
的资产净额标准。”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现统计公司近12个月内发生的与本次收购相关的资产收购:(1)2017年4月26日公司以含税价人民币人民币78,898,000元的价格向舟山市永诚海运有限公司购买其拥有的“永诚58”轮100.00%的所有权。(2)2017年6月29日公司以含税价人民币61,800,000元的价格向南通港闸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购买其拥有的“宝沣祥”轮100.00%的所有权。(3)2018年4月30日公司以含税价人民币73,000,000元与扬州广进船业有限公司签订造船合同,新建一艘油化两用船舶。上述收购的资产均为非股权类资产且不涉及负债,不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累计计算的交易总额为213,698,000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637,725,424.25元)的33.51%,未达到50%。综上,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上述关于决议船舶建造及合同
签订事宜属于董事会审议范围,公司已于2018年3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合同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无需其它审批手续。
(四)其它说明

无。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合同相对方基本情况

合同相对方:扬州广进船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沙头镇人民滩村,法定代表人为瞿维兵,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000,000.00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000696749772F,主营业务为船舶制造、修理,船舶配套件制造、销售等。(二)应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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