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海运: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后)
盛航海运资讯
2017-11-28 1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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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1-28

证券代码:832659 证券简称:盛航海运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17年11月24日公司2017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



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



形成第六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八条(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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