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0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优力克自动化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优力克自动化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优力克自动化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优力克自动化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力克”或“被收购人”)委托,担任北海丰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武汉优力克自动化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为本次收购出具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优力克自动化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对反馈意见提及的审查关注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的进一步补充或说明,如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行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提及之词语或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词语、简称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前提和假设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意见:关于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情形。请收购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是否对前述情形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请收购人律师、挂牌公司律师分别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根据《武汉优力克自动化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稿)》,同时本所律师核查了《武汉优力克自动化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武汉优力克自动化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武汉优力克自动化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核查了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希会其字(2022)0120 号”《关于武汉优力克自动化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希会其字(2023)0032 号”《关于武汉优力克自动化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对优力克 2021 年度及2022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进行了专项核查,确认优力克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况。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优力克的原控股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晟出具了《关于武汉优力克自动化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况的说明》,承诺“本人作为优力克的原控股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占用优力克资金、资产的情形;不存在未清偿对公众公司的负债或未解除公众公司为本人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侵害公众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期内(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
1-6 月),优力克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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