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08
大通证券
关于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大通证券作为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通过查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 0105 执 2838
号执行裁定书了解到:奔腾集团实际控制人张郁达、张晓敏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裁定将张郁达持有的奔腾集团(832650)2479 万股股票交付申请执行人李晓强抵偿债务,李晓强可以持裁定书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主办券商通过查阅奔腾集团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5 月 8 日的股东名册了解
到,张郁达持有的奔腾集团 2479 万股股票已经划转至李晓强名下,股份变动比例为 6.67%。本次划转后,李晓强共计持有奔腾集团 25,880,100 股,持股比例由0.29%上升至6.98%;张郁达共计持有奔腾集团245,797,000股,持股比例由72.94%下降至 66.26%。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导致其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奔腾集团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股东的股份变动情况,但是截至目前奔腾集团未披露相关公告。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奔腾集团未能履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奔腾集团及相关人员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对上述股份变动情况进行关注,督促奔腾集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针对上述事项,主办券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2019)京 0105 执 2838 号执行裁定书;
2、股东名册。
大通证券
2020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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