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16
股票简称:伏泰科技 股票代码:832633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沈刚已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7人,实际到会董事7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沈刚主持。
根据2017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2017年可转换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本次董事
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券回售、利益补偿等安排做出如下细化。
本次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场投票表决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2017年非公开发行创
新创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利益补偿细化方案的议案》。
议案内容:
2017年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细化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转股申报期满后十个交易日内(有条件回售申报期),可选择要求向公司回售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按相应的债券面值加上应计未支付利息,并额外增加利息补偿。回售债券对应的当期利息不另计补偿。
利息补偿计算期限为自发行日起至回售日止。
利息补偿计算公式为:IC=B×8%×t/365-B×i×t/365
IC:指利息补偿;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拟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发行日起至回售日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回售条件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若在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有条件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不再享有有条件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未经过履行相应法定决策程序而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附加回售的权利。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应计未支付利息,并额外增加利息补偿回售给公司。利息补偿计算期限为自发行日起至回售日止。
利息补偿计算公式为:IC=B×8%×t/365-B×i×t/365
IC:指利息补偿;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拟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发行日起至回售日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再享有附加回售权。
(3)发生前述回售情形的,发行人应于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
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回售提示性公告。自公司发出回售提示性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发行人应自回售申报期结束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应的回售工作,回售当日发行人按约定兑付相应的本金、利息以及利息补偿。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间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2017年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益补偿细化条款
无法转股的利益补偿安排:如转股申报期时出现因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导致
投资者无法转股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向上交所申请暂停可转换债券的转股,待相关情形消除后申请恢复转股。若转股期届满,相关暂停转股情形无法消除的,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人返回投资者投资本金和应计未支付利息,同时额外增加利息补偿。利息补偿计算期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