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30
证券代码:832620 证券简称:中安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范山东中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公司股东为
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
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有权出席会议的适当股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
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一次性融资、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计、评估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信息披露方式;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与登记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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