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3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双发石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
控股股东股权曾被司法冻结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河南双发石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双发股份,证券代码:832615)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双发股份涉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事项,双发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忠林涉及被出具限制消费令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忠林涉及股权被司法冻结事项,主办券商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事项:
一、双发股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 、 根 据 截 至 2019 年 8 月 30 日 , 主 办 券 商 查 询 企 查 查 网 站
(https://www.qichacha.com/)的查询结果显示,双发股份有 7 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历史信息,网络检索的具体信息如下:
(1)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河南双发石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 0902 民初 4628 号
立案时间: 2019-06-18
案号: (2019)豫 0902 执 2242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详见生效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河南双发石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 0902 民初 8986 号
立案时间: 2019-02-18
案号: (2019)豫 0902 执 435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返还原告 10 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 2614 元,诉前保全
费 3712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河南双发石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 09 民终 1493 号
立案时间: 2018-11-07
案号: (2018)豫 0902 执 3549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被告濮阳市双发石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
款 30 万元及利息; 2、刘忠林偿还原告借款 1025221 元及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利息,被告刘建建、濮阳市双发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21474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河南双发石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 0902 民初 9114 号
立案时间: 2018-11-16
案号: (2018)豫 0902 执 3724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100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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