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字2017第00079号
致: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公司2017年2月22日刊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5、股权登记日(2017年3月14日)的股东名册;
6、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刊载《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17年3月17日公司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共代表股
份93,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99.7856%。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封
全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人,共代表股份
数93,1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7856%。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7年3月14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投票活动结束后,现场统计并公布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3,100,00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3,100,00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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