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19
证券代码:832564 证券简称:富特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所属类型:诉讼
(二)受理日期:2016年9月28日
(三)受理机构名称: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四)受理机构所在地:青岛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李松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程、秦文嘉(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山东海益宝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范力强
(三)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详见2016年12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16-040。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5,512,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利息39,962元(自2016
年7月1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达、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2016)鲁0213民初3644号》。经青岛市李沧区人民
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山东海益宝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84万元,于2017年1月16日支付120万元,于2017年7月15日支付300万元,余款164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
案件受理费50,664元,减半收取25,332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30,332元由被告负担,于2017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
原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1月16日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山东省青岛市
李沧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鲁0213民初3644之一号,结果
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海益宝水产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涉诉金额约5,551,96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公司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32,575,724元)的17.04%,
如公司未能有效追回合同款,将对公司财务造成一定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裁定书
(二)民事调解书
(三)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送达回执
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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