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29
证券代码:832564 证券简称:富特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9月2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青岛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松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程、秦文嘉(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山东海益宝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范力强
(三)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与原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
采购海水源热泵及相关配套设备,并由原告负责将上述设备安装在海益宝产业化园区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供货,并将设备完成安装并经过被告验收合格。经过原被告双方对账,2016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即6,232,000元。然而截至至今,被告并未履行承诺,仅向原告支付720,000元,剩余5,512,000元迟迟未能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履行义务。因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应将争议提交起诉方所在地法院。鉴于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5,512,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利息39,962元(自2016
年7月1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达、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
(五)诉讼进展
2016年10月10日,公司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
全。
2016年11月8日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
0213 民初36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益
宝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0元或查封、扣
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2016年12月22日,法院已对山东海益宝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所
持有的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海益宝;证券代码:831955)11,200,000股流通股轮后冻结。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6年11月8日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3
民初3644号《民事裁定书》,结果如下:
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益宝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涉诉金额约5,551,96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公司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32,575,724元)的17.04%,
如公司败诉或未能有效追回合同款,将对公司财务造成一定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预立案告知书》;
(三)《民事裁定书》;
(四)《协助执行通知书》;
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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