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2-24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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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青)律意见字第548号
致: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关于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等文件的通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股票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已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面谈、书面审查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5、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6、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8、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存。
9、本所为公司股票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10、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在上述前提下,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目录
释义......5
正文......6
一、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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