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3
证券代码:832500 证券简称:祥路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宁波祥路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祥路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宁波祥路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转让的,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细则》以及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
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
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联系方式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细则》以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涉及对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应按照本公司所处行业披露相应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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