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证券代码:832491 证券简称:奥迪威 公告编号:2024-024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具有约束
力。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本规则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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