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电子:关于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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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15: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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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19

关于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518026)



3/F,4/F,BlockA,ShenzhenInternationalInnovationCenter,No.1006,ShennanBoulevard,



FutianDistrict,



Shenzhen518026,P.R.China



Tel: 86755-26224888 Fax: 86755-262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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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5



四、结论意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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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受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17年6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dentons.cn



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以及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2.2017年7月18日上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在泉州经



济技术开发区二期标准厂房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文件,以及截至2017年7月14日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41,864,922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7.69%,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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