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众力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众力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众力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众力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闫倩倩、童子骞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众力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
上午 9:00 在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 9 号三层 306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
长俞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0,909,5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6.24%。
2、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北京众力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同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北京众力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监事会 2021 年工作报告》议案;
3、《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议案;
4、《公司 2021 年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5、《公司 2022 年财务预算》议案;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7、《关于公司 2022 年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议案;
8、《关于续聘 2022 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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