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徐志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在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8年3月25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15日在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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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4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32,41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1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及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9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关联方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否决了以下议案: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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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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