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知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曙光汇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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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16: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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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2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曙光汇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1号楼15层



电话:010-62159696;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一七年五月



1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曙光汇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曙光汇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南曙光汇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曙光汇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曙光汇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许家武、单震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1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了《河南曙光汇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7-020),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2017年5月10日上午9



时在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滨河新城湘江西路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万智勇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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