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28
公告编号:2018-001
证券代码:832337 证券简称:环渤海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 2月 26 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关于对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8]235 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的内容
当事人: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渤海),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 473 号,法定代表人:金洁。
经查明,环渤海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7年 11月 13 日,公司股东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 50,719,453 股被质押冻结,占总股本比
例 25.83%,累计被质押冻结股数占总股本比例 25.83%。2017年
12月 7 日,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质押冻结信息。环渤海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未能及时披露以上质押冻结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信
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五个转让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承诺。
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实和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措施和行为保证。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二、公司后续整改安排
由于公司没有及时获知上述事项,造成上述股权质押信息没有及时披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接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即要求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决定》内容进行深刻反省,着手提交书面承诺。近期,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开始对相关政策和规定、指引等开展持续和深入学习。今后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将以此为戒,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决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向全体投资者致以最诚挚的歉意。
特此公告。
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 2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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