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电缆:监事会议事规则
曙光电缆资讯
2020-04-20 17: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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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32292 证券简称:曙光电缆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
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
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章程》,由三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监事二人,职工代表监事一人。职工代表监事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
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和罢免。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 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
本公司的监事职务;

(二) 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有关人员不得
担任或继续担任监事职务。

(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限尚未届满;

(四)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长兼任
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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