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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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锦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17]第056号
致:深圳市锦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肖剑律师、沈琦雨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市锦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17年4月17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锦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17年5月8日上午10: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6,388.70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补充确认2016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388.7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388.7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6,388.7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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