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27
证券代码:832273 证券简称:华鹰玻璃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大连华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大连华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9月9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各位监事,公司监事李军、赵梦、关运升三位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勇、王丽莉、李国杰、张永俊、佐河利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监事长李军召集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大连华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表决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与审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华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借款的议案》
议案内容: 2017年9月7日,公司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
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村镇银行”)签订鑫贷字
20170907100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向鑫汇村镇银行借
款人民币壹仟捌佰玖拾伍万元(小写:18,950,000.00元),借款期
限为12个月,自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7日止,主要用
于偿还贷款。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回避情况:无。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华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军为公司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内容: 2017年9月7日,公司股东李军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村镇银行”)签订鑫贷字2017090710001号《保证合同》,为公司向鑫汇村镇银行借款人民币壹仟捌佰玖拾伍万元(小写:18,950,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鑫贷字201709071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二年。
表决结果:赞成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回避情况:李军回避本议案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华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赵梦为为公司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内容:2017年9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梦
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村镇银行”)签订鑫贷字2017090710001号《保证合同》,为公司向鑫汇村镇银行借款人民币壹仟捌佰玖拾伍万元(小写:18,950,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鑫贷字 201709071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二年。
表决结果:赞成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回避情况:赵梦回避本议案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华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赵勇为为公司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内容:2017年9月7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勇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村镇银行”)签订鑫贷字2017090710001号《保证合同》,为公司向鑫汇村镇银行借款人民币壹仟捌佰玖拾伍万元(小写:18,950,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鑫贷字201709071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二年。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回避情况:无。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公司监事签字确认的《大连华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华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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