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13
证券代码:832273 证券简称:华鹰玻璃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大连华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大连华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华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大连华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
发行募集的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
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
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四)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并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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