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13
证券代码:832273 证券简称:华鹰玻璃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大连华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大连华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大连华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大连华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
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资金占用的界定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
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髙管人员的责任及监管程序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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