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29
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普克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 208 号苏化科技园 17-2 室
电话:0086-0512-66359029
邮政编码:215000
引言
为表述方便,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述含义:
释义
公司 指 普克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12 月 20 日
《反馈意见》 指 出具的《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普克科技
(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的《反馈意见》
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12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常熟通润
《法律意见书》 指 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普克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收购普克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致:普克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克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普克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收购,本所已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出具了《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普克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普克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准则第 5 号》《指引第 2 号》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及经办律师就为公司本次登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宜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准则第 5 号》《指引第 2 号》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三)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当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四)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
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按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予以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得用做其他任何用途。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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