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商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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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16: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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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1

证券代码:832262 证券简称:德惠商业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四川德惠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德惠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四川德惠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



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



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同股同利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红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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