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都流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铜都流体资讯
2019-09-12 16: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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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9-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一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 2019 年 9 月 3 日就公司本次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铜都流体股票发行备案的相关反馈意见,就其中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问题,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所指外,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之释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的确认、承诺、声明及保留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

问题:一、关于审议程序

铜都流体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在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召开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铜都流体于 8 月 19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间距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不足十五天。请挂牌公司说明上述程序瑕疵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经核查,2019 年 8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次
会议应出席董事 6 人,实际出席和授权出席董事 6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宣城铜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形。

2019 年 8 月 5 日,铜都流体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股票
发行方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等文件。

2019 年 8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 85,957,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46%,与会股东一致通过了《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股东大
会会议召开应于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在股转系统信
息披露网站公告了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8 月 19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间距股东大会召开时间间隔为 14 天,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故,发行人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的通知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的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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