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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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都流体”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于2019年5月22日召开的铜都流体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铜都流体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18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并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息系统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2019年5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息系统披露平台发布《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提示性公告》(“《延期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延期至2019年5月22日,除召开时间发生变更外,其他会议相关事项均不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会议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会议于2019年5月22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杨成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及《延期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4名,合计持有股份4897.7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0.84%。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的董事及监事就会议表决过程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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