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4
山 西 华 炬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北 京 晋 安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收 购
山 西 亚 森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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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晋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购
山西亚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华律字〔2023〕1204-38 号
致:山西亚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山西亚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北京晋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购山西亚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涉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5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收购事项
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出具了《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晋安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收购山西亚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山西亚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信披文件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收购人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收购人保证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本所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提交股转系统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亚森实业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众公司及收购人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是否存在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众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是否已经提出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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