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2
证券代码:832239 证券简称:恒鑫智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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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
议事规则》。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建全和完善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监事会决策程序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会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对公司的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以及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必要时提出书面建议,以充分
行使监督职能。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九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公司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的分析意见及建议;
(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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