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2
证券代码:832239 证券简称:恒鑫智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的批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公司不得成为对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权限为每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含本数),超过该数额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
本年度外投资总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不含本数)的对外投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1,500万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可以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相关交易事项。
第六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公司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有权机构”),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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