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4
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太川云社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银湾路 1663 号珠海中心大厦 15 层
电话: 86-756-8812662
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太川云社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珠海太川云社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珠海太川云社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的。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决
定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024 年 6 月 21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
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9 人,代表
股份 36,840,4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88.95%。以上股东是截止 2024 年 6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关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议案 1:《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议案 2:《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3:《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议案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 5:《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议案 6:《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议案 7:《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8:《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预计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
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和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 9:《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10:《关于公司保理融资年度循环使用额度并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
长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 11:《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公告通知的议案相符,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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