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7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太川云社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珠海太川云社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作为珠海太川云社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郑文军律师和蔡益根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于 2023年 6 月 21日出具了《北京市京师律师
事务所关于珠海太川云社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太川云社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珠海太川云社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于2023年 9 月 12日出具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太川云社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将本次发行并上市申报财务资料基准日调整为 2023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报告期已变更为 2020年 1 月 1日至 2023 年 6 月
30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会计”)对
发行人 2023 年 1 月至 6月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
[2023]46787号《审计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如无特别区分,《审计报告》指大华会计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第 000699 号《审计报告》和大华审字
[2022]第 000982 号《审计报告》,以及天职会计出具的天职业字[2023]10768 号《审计报告》和[2023]46787 号《审计报告》,《内控报告》指大华核字
[2023]10771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就发行人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出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太川云社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文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4 月 1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相关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3 年 5 月 5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就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方案等事项作出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有关事宜,前述决议及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月。若决议有效期届满时,公司已向有权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但未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正式结果的,授权有效期将适当延
长。
2023 年 9 月 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将原方案中的
“发行底价:10.89 元/股”调整为“发行底价:以后续的询价或定价结果作为发行底价”。
本所经查验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